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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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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与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行业主管部门无需前置许可和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生产环节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食品、药品除外),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工商和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加强源头监管,依法治理超限超载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承担县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县的“打假”工作,完成县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六)负责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制定,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搭建、日常维护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牵头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业经营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户外广告和兼营广告登记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检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报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县”发展战略;负责拟定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县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县质量诚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三)管理指导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负责组织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指导本行政区域各行业、各部门及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器具检定;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乡镇企业、无主管部门且工商营业执照是县级发放的企业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使用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项目范围内计量器具的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管理。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全县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管;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的监督管理。
      (十八)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
      (十九)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十)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管理本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本局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
      (二十二)指导本部门主管的协(学)会的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共产党夏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督促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按期换届,向县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呈报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三)对全县非公有制经济负责人进行备案登记;
      (四)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党员的培养考察;
      (五)对全县非公经济党组织进行督查,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评估非公经济党组织组建、开展活动、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等;
      (七)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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