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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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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县范围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3.负责落实本县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企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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