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外方针政策、侨务政策、涉外法规,起草地方性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外事侨务的工作方针、政策等有关行政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制定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编制文物旅游事业保护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制定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古迹的修缮工作。
(4)负责全县文物、史料的征集(收);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发掘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的审批呈报等工作。
(5)组织全县文物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旅游景区(点)的项目审批、旅游招商和等级评定申报工作;检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6)负责文物旅游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7)履行文物旅游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县文物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文物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全县文物旅游行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干部职工培训教育。
(9)负责管理全县文物旅游发展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审批和转呈县委、县政府审批公派出国(境)手续。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负责制定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编制文物旅游事业保护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制定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古迹的修缮工作。
(4)负责全县文物、史料的征集(收);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发掘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的审批呈报等工作。
(5)组织全县文物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旅游景区(点)的项目审批、旅游招商和等级评定申报工作;检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6)负责文物旅游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7)履行文物旅游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县文物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文物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全县文物旅游行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干部职工培训教育。
(9)负责管理全县文物旅游发展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审批和转呈县委、县政府审批公派出国(境)手续。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