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地方优抚制度的完善;负责全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全县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财政开支的在编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的接收和落户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域以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一级)的边界争议。
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
十一、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议;提出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十三、提出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议,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地方优抚制度的完善;负责全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全县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财政开支的在编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的接收和落户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域以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一级)的边界争议。
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
十一、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议;提出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十三、提出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议,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