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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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审计局班子成员联系方式
黄运生 (局 长) 13834099105
司马小虎(副局长) 13703594962
杨喜祥(副 局 长) 13753965318
张黎明(纪检组长) 15303592676
张文娟(总审计师) 13835982500
卫明义(主任科员) 13453927155
局办公室电话 03598532652
班子成员
黄运生 审计局局长
黄运生职务简历
1993.05——1998.08 历任胡张乡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98.08——2003.12 祁家河乡党委副书记
2003.12——2008.12 历任泗交镇镇长、党委书记
2008.12——2012.02 胡张乡党委书记
2012.02至今 审计局局长
司马小虎 夏县审计局副局长
司马小虎职务简历
2002.07至今 夏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喜祥 夏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喜祥职务简历
2005.07——2009.12 夏县审计局纪检组长
2009.12至今 夏县审计局副局长
张黎明 夏县纪检委驻审计局纪检组长
张黎明职务简历
2009.12——2011.04 审计局纪检组长
2011.04至今 夏县纪检委驻审计局纪检组长
2009.12——2011.04 审计局纪检组长
2011.04至今 夏县纪检委驻审计局纪检组长
张文娟 夏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张文娟职务简历
2009.12至今 夏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2009.12至今 夏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卫明义 夏县审计局主任科员
卫明义职务简历
1996.07—1998.07 武警北京一总队四支队七中队排长1998.07—1999.07 武警北京一总队四支队七中队副中队长
1999.07—2000.11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勤务中队副指导员
2000.11—2003.02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勤务中队政治指导员
2003.02—2006.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后勤处副处长
2006.03—2009.02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狱政处副处长
2009.02—2009.04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后勤处处长
2009.04—2010.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政治处主任
2010.03—2013.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副监狱长
2013.03—2015.02 待安置
2015.02至今 夏县审计局主任科员
1996.07—1998.07 武警北京一总队四支队七中队排长1998.07—1999.07 武警北京一总队四支队七中队副中队长
1999.07—2000.11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勤务中队副指导员
2000.11—2003.02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勤务中队政治指导员
2003.02—2006.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后勤处副处长
2006.03—2009.02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狱政处副处长
2009.02—2009.04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后勤处处长
2009.04—2010.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政治处主任
2010.03—2013.03 武警政治部军事监狱副监狱长
2013.03—2015.02 待安置
2015.02至今 夏县审计局主任科员
部门职责
根据bet365电脑版办公室《关于印发夏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夏政办发[2009]157号),夏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的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决算情况。
4、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6、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府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的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决算情况。
4、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6、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府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流程
1、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直接接待通知书审计)。
3、测试评价内部控制,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5、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6、法制股对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7、审计组所在部门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及法制股的复核意见报送主管局长。
8、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长提议,经局长同意后,由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9、出具审计报告。
2、组织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直接接待通知书审计)。
3、测试评价内部控制,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5、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6、法制股对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7、审计组所在部门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及法制股的复核意见报送主管局长。
8、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长提议,经局长同意后,由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9、出具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
- (2018-06-29)审计局开展以“悟初心、颂党恩、践承诺”为主题的庆“七一”系列活动
- (2018-06-29)审计局扎实开展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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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9)审计局召开学习湖州市乡村振兴与党的建设先进经验报告会